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3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復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是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一、六、七、八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罪名│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攜帶兇器竊盜│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品│品││品│品│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如易科罰金│││刑陸月,如易│││││刑陸月,如易│刑肆月又拾伍│,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科罰金,以新│日,如易科罰│仟元折算壹日│││臺幣壹仟元折│││││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減為有期徒│││算壹日│││││算壹日│壹仟元折算壹│刑貳月,如易│││││││││日│科│├────────┼──────┼──────┼──────┼──────┼──────┼──────┼──────┼──────┤│犯罪日期│96年2月2日│96年5月17日│96年8月13日│96年5月17日│96年8月28日│96年4月9日│96年2月10日│96年2月10日││││││││││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77│年度偵字第77│年度偵字第11│年度偵字第85│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1265號│56、7892號│56、7892號│755號│34號│547號│546號│546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1005號│3936號│3936號│1918號│4220號│272號│338號│338號││├────┼──────┼──────┼──────┼──────┼──────┼──────┼──────┼──────┤││判決日期│96年11月16日│96年12月13日│96年12月13日│96年12月20日│96年12月31日│97年1月31日│97年2月29日│97年2月29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96年12月10日│97年1月10日│97年1月10日│97年1月17日│97年1月18日│97年2月25日│97年3月31日│97年3月31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1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第1項第3款│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1項│1項│1項││1項│1項│1項│2項│├────────┼──────┴──────┴──────┴──────┴──────┴──────┴──────┴──────┤│備註│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編號七至八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