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
4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羅月君法官藍家偉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