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原告乙○○
4樓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陳琪媛法官賴武志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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