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7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67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德盛京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之3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