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淑芬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件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且目前狀態為毀諾,請說明:1.於何時進行前置協商?2.協商成立內容為何?3.於何時(履行幾期後)停止履行?4.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陳報聲請人現於何處任職,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相對應之薪資證明,若無法提出相對應之證明,請提出聲請人之每月收入切結書。
三、 陳明 聲請人、受扶養人 李勛傑 、李O威、李O恩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失業給付、育兒津貼、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
四、受扶養人李勛傑已成年,請說明其是否有就學等無法自營生活,而仍須受聲請人扶養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