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09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玉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被告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玉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丙○○。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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