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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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