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破字第17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長齡老人養護中心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簡易第二法庭召開。
理由
一、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左列事項:
一、申報債權之期間。但其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十五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但其期日,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一個月以內。破產法第64條定有明文。聲請人業經本院宣告破產並選任 嚴庚辰 律師為破產管理人,爰依破產法第64條規定決定申報債權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
二、依破產法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