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附民原告乙○○
之2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倘被告上訴二審後,被害人於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撤回該刑事上訴,則被害人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被告業已撤回刑事部分之上訴,法院即應專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審判。惟依首揭法律規定,法院刑事庭不得專就附帶民事部分審判,自應以裁定移送法院民事庭,其理甚屬灼然(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
二、經查,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本院簡易庭於民國98年2月4日以98年度簡字第188號判處拘役30日,被告不服,經於98年2月17日合法提起上訴(即本案98年度簡上字第63號)。原告嗣於本件上訴審理中即98年3月11日具狀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上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足稽,嗣被告於同年4月30日本院審理時撤回上訴有筆錄在卷供參,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當應將原告所提之上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賴純慧
法官田幸艷法官林怡芳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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