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搶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過失傷害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4月,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7年6月8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9年1月25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3月2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12月20日(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縮刑期滿日為99年12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