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3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4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就本件訴訟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98年4月10日裁定駁回,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7月7日以98年度抗字第106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本院於98年7月31日通知原告於5日補繳本件裁判費,該通知於98年8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足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