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