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自字第13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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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1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三七八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因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地震住屋受損,故於同年十月初將些家物置於家父位於台北縣板橋市○○街○○○號(已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變更為五十六號)三樓屋內(此屋目前僅被告獨居),並當場知會家父母,找到新屋即搬家。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十一時十二分詎被告竟透過自訴人行動電話0000000000留言辱罵敝人「操妳媽的屄」。自訴人不解被告為何罵自己的生母及兄長,但念及手足之情不予理會,嗣因自訴人出國,於同年月二十五日,又再次接獲被告辱罵及恐嚇電話。在無法再忍的情形之下,去信家父(已八十多歲,不良於行)被告辱兄之事,然卻引發被告更加不滿,並於同年十一月七日十七時五十一分再次辱罵生母及自訴人,且利用其惡勢力得知自訴人妻女住所及學校,恐嚇對其不利,並警告自訴人回家一次打一次等語,被告此舉已使自訴人妻女生命安全遭受威脅,因而心生畏懼。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第三百零三條剝奪直系血親尊親屬行動自由罪嫌。又被告為大學教官,理應為學生及社會表率,竟滿口穢言及暴力犯上,其行為已造成自訴人妻女精神損失,另求償損失新台幣一百萬元整。
二、按犯罪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質之自訴人陳稱:被告係在板橋市打電話侮辱及恐赫自訴人,而被告住所亦再台北縣板橋市○○街○○○號三樓(現已調整為五十六號三樓)(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且有被告設籍在台北縣板橋市○○街○○○號三樓之戶籍謄本一件附卷可稽。足認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及自訴人所稱之犯罪地均在台北縣板橋市。從而,本院就本案並無管轄權甚為顯然。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蕭志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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