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更一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9號
上訴人 宮士傑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 律師複代理人 徐欣瑜 律師上訴人 廖李澄子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 律師被上訴人 王裕生 (即 王能仁 之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
翁林瑋 律師被上訴人 陳秀猜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至 律師
陳淑真 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因關於651地號土地上建物建號4738至4740所有權及所配置基地權利暨其異動情形、上訴人主張系爭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分離移轉範圍為何、贈與契約是否包括建號4728、5635、5637部分、暨行政執行程序進行之過程等,均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王本源法官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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