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225號上訴人 吳盈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清良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22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1,68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9,863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
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
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李怡諄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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