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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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7號上訴人 張應飛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 律師視同上訴人 劉映萱 被上訴人 吳遵智 訴訟代理人 王元宏 律師複代理人 蔡秋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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