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7號上訴人 張應飛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 律師視同上訴人 劉映萱 被上訴人 吳遵智 訴訟代理人 王元宏 律師複代理人 蔡秋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民事第四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