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債務人 周德保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
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13,620元(計算式:[(16+1)×43×20]-1,000元=13,6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洪佾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