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03號抗告人 劉羣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劉秀英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16日所為之108年度補字第70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如抗告逾期者,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6日本院108年度補字第70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法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該裁定業於108年9月19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本人(見本院卷第29~30頁送達證書),惟抗告人遲於108年10月2日始提出本件抗告,有該抗告狀之收狀章可憑(見本院卷第34頁),已逾抗告期限,是本件抗告逾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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