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抵押權塗銷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 劉永權 被告桃園市平鎮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玉輝 被告 張永戊
桃園市蘆竹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錢得勝 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對訴外人 陳阿寶 之抵押權已逾除斥期間或債權請求權時效已完成,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規定請求㈠被告桃園市平鎮區農會就陳阿寶所有不動產於收件年期民國82年頭地所字第5550號所設定如附表一所示3筆土地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3600萬元,及收件年期82年頭地所字第5551號如附表二所示6筆土地所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3600萬元之登記均應予於塗銷,不得持臺灣新竹地方(下稱新竹地院)83年度促字第174號、第4806號確定支付命令所換發債權憑證執行陳阿寶所有財產。㈡被告張永戊就陳阿寶所有不動產於收件年期82年頭地所字第8739號如附表三所示11筆不動產所設定額抵押權1500萬元之登記應予於塗銷,不得以該債權執行陳阿寶所有財產。㈢被告桃園市蘆竹區農會不得持新竹地院82年度促字第2755號確定支付命令所換發債權執行陳阿寶所有財產。新竹地院假扣押裁定以臺灣新竹地方 丁執舜 3139字第2480號函所辦理查封登記,應予於撤銷及塗銷。㈣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3年度促字第17515號確定支付命令所換發債權憑證執行陳阿寶所有財產。其訴之聲明第1、2項部分,陳阿寶所供擔保之土地價額分別如附表一至三所示,皆高於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額即8700萬元【計算式:3600萬元+3600萬元+1500萬元=8700萬元】為準;訴之聲明第3、4項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本金即36,836,050元【計算式:3600萬元+836,050元=36,836,050元】為準。從而,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23,836,050元【計算式:8700萬元+36,836,050元=123,836,050元】。
三、原告另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而為上開聲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受利益即債權額400萬元為準。又原告請求本院就其主張擇一為有利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最高額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23,836,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5,
56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0,600元外,尚應補繳1,034,968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附表一:
┌─┬───────────┬──────┬───┬─────┬────────┐│編│請求塗銷之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抵押權設定│價額││號│(苗栗縣○○鄉○○段)│(元/㎡)│(㎡)│權利範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695地號土地││37,443││14,228,340元│├─┼───────────┤├───┤├────────┤│2│699-8地號土地│380│55,963│1/1│21,265,940元│├─┼───────────┤├───┤├────────┤│3│699-12地號土地││29,485││11,204,300元│├─┴───────────┴──────┴───┴─────┼────────┤│合計│46,698,580元│└──────────────────────────────┴────────┘附表二:
┌─┬───────────┬──────┬───┬─────┬────────┐│編│請求塗銷之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抵押權設定│價額││號│(苗栗縣○○鄉○○段)│(元/㎡)│(㎡)│權利範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687地號土地││9,834││3,736,920元│├─┼───────────┤├───┤├────────┤│2│688地號土地││42,591││16,184,580元│├─┼───────────┤├───┤├────────┤│3│688-1地號土地│380│1,519│1/1│577,220元│├─┼───────────┤├───┤├────────┤│4│689地號土地││32,154││12,218,520元│├─┼───────────┤├───┤├────────┤│5│690地號土地││19,097││7,256,860元│├─┼───────────┤├───┤├────────┤│6│690-1地號土地││18,661││7,091,180元│├─┴───────────┴──────┴───┴─────┼────────┤│合計│47,065,280元│└──────────────────────────────┴────────┘附表三:
┌─┬───────────┬──────┬───┬─────┬────────┐│編│請求塗銷之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抵押權設定│價額││號│(苗栗縣○○鄉○○段)│(元/㎡)│(㎡)│權利範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327地號土地│2,100│519││1,089,900元│├─┼───────────┼──────┼───┤├────────┤│2│687地號土地││9,834││3,736,920元│├─┼───────────┤├───┤├────────┤│3│688地號土地││42,591││16,184,580元│├─┼───────────┤├───┤├────────┤│4│688-1地號土地││1,519││577,220元│├─┼───────────┤├───┤├────────┤│5│689地號土地│380│32,154│1/1│12,218,520元│├─┼───────────┤├───┤├────────┤│6│690地號土地││19,097││7,256,860元│├─┼───────────┤├───┤├────────┤│7│690-1地號土地││18,661││7,091,180元│├─┼───────────┤├───┤├────────┤│8│695地號土地││37,443││14,228,340元│├─┼───────────┼──────┼───┤├────────┤│9│696地號土地│2,100│330││693,000元│├─┼───────────┼──────┼───┤├────────┤│10│699-8地號土地││55,963││21,265,940元│├─┼───────────┤380├───┤├────────┤│11│699-12地號土地││29,485││11,204,300元│├─┴───────────┴──────┴───┴─────┼────────┤│合計│95,546,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