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93號原告 嚴彩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4,9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084元,扣除先前已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繳納之裁判費4,000元後,應補繳裁判費48,0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