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議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議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曹議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確定,並於民國106年8月2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7年6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6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8月2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8月1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8日法授矯字第1070170153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