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03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王光珠 兼法定代理人 王庚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俊淇 、 王興隆 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503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054元(000000×2=79005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