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438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蔣惠玲 相對人民生通信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游家豪人相對人 陳志鵬
許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20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958元(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201號卷第3頁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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