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更正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55號聲請人 林青弘 年籍住址均詳卷上列聲請人因交付審判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3日所為裁定,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上列被告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本院裁定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聲請人具狀聲請本院更正,為有理由,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潘曉萱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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