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4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大廈管理委員當選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5456號原告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乙○○ 莊柏林 律師被告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請求判令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第20屆管理委員當選無效,嗣於本院民國96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訴之聲明為:萬象大廈第20屆管理委員會決議應予撤銷,而本件被告就前開訴之變更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所為上開訴之變更,應予准許。
二、又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55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定。本件原告嗣於96年11月19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請求判令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第20屆會議決議無效;後又於同年12月11日具狀變更聲明為:確認96年6月25日第20屆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暨管理委員當選無效,因原告所主張者均係萬象大廈第20屆管理委員之選舉有違反住戶公約之情事,應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故原告此部分訴之變更亦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緣萬象大廈住戶公約(下稱住戶公約)第3、5條規定該大廈各層業主應選舉住戶代表2人,每一住戶之選舉權應依其使用面積計算,各層住戶代表再依住戶公約第6、7條規定組成住戶代表會議,由住戶代表會議就代表中互選9人為管理委員。惟伊為萬象大廈第3層唯一業主,自為當然之住戶代表,且依住戶公約第5條規定,伊應有第5層選票7張,惟被告除未依規定而提前發放選票外,又將第2、3、4樓合併為1張選票各只選出1名住戶代表,未給予伊足夠之選票,其選舉過程即已違反規定,且伊未接獲被告之開會通知,另依住戶公約只能選出管理委員9人,惟96年6月25日之選舉竟選出17人為管理委員。本件被告既未依規定由各層選舉住戶代表2人,依法組成住戶會議開會,其決議自屬無效;又依公約僅能選出管理委員9人,竟選出17人,且住戶代表會議既未召開,其管理委員之當選亦屬無效,爰依前開住戶公約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確認96年6月25日第20屆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暨管理委員當選無效。
二、被告則略以:萬象大廈依住戶公約第7條規定,第1屆及第
2屆管理委員均為原告指派,自斯時起管理委員之選舉均未完全按住戶公約之規定執行,原告所指本次選舉有違反住戶公約規定部分,均係遵循以往之慣例,歷來均無人異議,原告亦派人全程參與選舉過程,當時未提出任何異議,故原告嗣主張第20屆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暨管理委員當選無效,自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依萬象大廈住戶公約之規定,該大廈各層業主應選舉住戶代表2人,每一住戶之選舉權應依其使用面積計算,各層住戶代表再依住戶公約第6、7條規定組成住戶代表會議,由住戶代表會議就代表中互選9人為管理委員。
(二)萬象大廈於96年6月25日辦理管理委員選舉,由各層業主投票選出管理委員17人。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關於原告請求確認96年6月25日第20屆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之部分:
⒈按決議之瑕疵,與法律行為之瑕疵相近,有不成立、無效
、得撤銷等態樣。所謂決議不成立,係指自決議之成立過程觀之,顯然違反法令,在法律上不能認為有會議召開或有決議成立之情形而言,必須先有符合成立要件之決議存在,始有探究決議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事由之必要(參照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35判決意旨)。
⒉本件萬象大廈第20屆管理委員之選舉,係由各層業主於96
年6月25日投票選出管理委員,再於同年6月28日由當選之第20屆新任管理委員選舉產生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等情,此有開會通知、選舉票、當選公告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8、35、50),並為兩造所不爭執,是本件既未曾召開第20屆住戶代表會議,即無住戶代表會議決議之成立,自無所謂決議無效之可言,是原告請求確認96年6月25日第20屆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即無理由。
(二)關於原告請求確認96年6月25日第20屆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部分:
查本件萬象大廈雖未依照住戶公約之規定,由各層業主依其使用面積計算選舉權數而選舉住戶代表2人,各層住戶代表再組成住戶代表會議,由住戶代表會議就代表中互選
9人為管理委員,而係逕由各層業主依每票圈選2人之方式選舉管理委員17人,業如前述,惟原告並未說明現行法令有何關於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之選舉方式未依照住戶公約之規定,該管理委員之當選即屬無效之規定,而遍觀系爭住戶公約之內容,亦無相關之規定,是原告請求確認96年6月25日第20屆管理委員當選無效,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前開住戶公約之規定,請求確認96年6月25日第20屆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暨管理委員當選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