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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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8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者,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及眼疾(左眼視網膜剝離、右眼失明為義眼)需保外醫治顯難痊癒,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4條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又被告家境清寒為低收入戶,懇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15條、第116條規定限制住居所為救濟方法,以便被告治療疾病,期間隨傳隨到,待他日刑期確定,依法服刑。被告因案情明朗、無逃亡與再犯之虞,實無羈押之必要,請求准予限制住居所醫治二疾。為此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之裁定云云。
三、經查,本院向臺灣臺中看守所函詢被告是否有現罹疾病,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情形,經該所函復稱:經該所精神科醫師於民國99年9月14日看診後簽註,查被告係罹患精神分裂症及右眼義眼,自述左眼視網膜剝離須經眼科診察後才能確定,本所將依規定及其病況需要戒送外醫診治等語,有該看守所99年9月21日中所衛字第0990004317號函暨檢附被告病歷1份在卷可稽。又監獄處所內均設有醫療設備,亦有專業醫事人員就在監病患之病情予以追蹤觀察治療,縱令被告罹患精神分裂症或左眼視網膜剝離,確有尋求其他專業醫師治療之必要,亦得依法申請戒護就醫即可,衡情尚難認係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指因現罹疾病,而有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被告前揭所述,尚不得作為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另查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又無現罹疾病,非保外就醫不能痊癒之情形,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