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1年度旗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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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補字第48號
原 告 溫鍾菊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庭英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