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七О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勝川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八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勝川係承租台北市○○區○○○路○段○○○號十一樓之十八室該址,與告訴人 謝幸初 所承租之同樓十七室係毗鄰而居,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凌晨一時五十分許,因不滿告訴人之租屋處內有聲響,酒後即基於毀損之故意,手持不詳器械敲擊告訴人租屋處之鐵門,致該鐵門變型、鎖頭損壞而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有毀損之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謝幸初告訴被告陳勝川案件,公訴人認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詳本院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審判筆錄),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沈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梅蓮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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