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易字第3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О四號A
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毀損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五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一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第一審判決理由第一項所載。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三、公訴人依告訴人請求上訴意旨略以:案發至警員前去查看中間時段有關雨衣等物,被告是否早予棄置或銷燬?又 陳秀慧 是自二樓下來,非自一樓出現,其證言不實。告訴人事發之際曾去電問被告家其妻告以被告不在家,如調閱通連記錄當可真正瞭解云云。然查原審已就被告何以不成立犯罪詳述其理由,且證人甲○○並未親眼目擊被告有毀損告訴人之車輛之行為,其供述亦僅止於臆測之詞,公訴人之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南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陳清溪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