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四0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李天羽 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五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甲○○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吳秀美法官陳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書記官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