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857號上訴人即被告之父乙○○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5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雖為被告甲○○之父,然被告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上訴人即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是上訴人並非上訴權人,其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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