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刑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6月24日犯侵占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35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上開犯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
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中華民國96年10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0日
書記官林佳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