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85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縣○○鄉○○村○○路界樹巷8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顯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97年3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考量被告犯罪情節並非重大,且其前揭犯行業經本院於97年4月15日以96年度訴字第485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等節,認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惟為確保被告將來到案執行,爰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縣○○鄉○○村○○路界樹巷8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