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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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時間分別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且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0日
書記官林佳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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