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秀如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105年度訴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秀如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巷○弄○號之一。
理由
一、被告朱秀如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7日訊問後,被告坦承確有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交付與他人使用,然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惟卷內有前揭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辦資料、通訊監察譯文等資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經本院傳喚、拘提未獲,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經本院審酌被告犯案情節、侵害之法益、被告人身自由及本院追訴審理之必要,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諭知自106年6月27日起羈押在案。
二、惟按對被告所執行之羈押,其本質上既係或為保全被告,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擔保嗣後刑之執行程序,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是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當由法院以有無上述羈押之目的而依職權進行目的性裁量。經本院斟酌被告雖罪嫌重大,且有上開羈押原因,惟被告已於本院106年9月21日準備程序中坦承犯罪,經綜合考量被告之涉案情節、平日生活狀況及其犯後態度等情,認如命被告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後,即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之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路○○○巷○弄○號之1。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楊祐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