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231號上訴人 林義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231號裁判提起上訴。核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80,5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4,416元,未據繳納;另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認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法官甯馨法官黃宏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