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家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上字第50號
107年度家抗字第14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 律師
賴怡蓁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法扶律師)
鄭瑜亭 律師(法扶律師) 陳宏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