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原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原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原上字第6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羅全燈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余耀乾
簡漢欽 即良承企業社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黃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上訴人羅全燈請帶右側股骨骨折目前有無癒合、何時癒合之醫院診斷證明到庭。)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法官李育信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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