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5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598號
原   告 理想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宏達
訴訟代理人  蔡惠琇 律師
被   告 久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志
訴訟代理人  劉大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
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2條、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花蓮縣;且被告係受原告指
示而將原告向其所購買之系爭板材運送至新北市○○區○○
路○段000號之宇鎰欣公司交付原告,有貨櫃運送簽收單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7頁),則兩造間就系爭板材買賣契
約所約定之債務履行地應在新北市八里區,揆諸前揭法條規
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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