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勞小調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傅冠霖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張金全 即良恆景觀工程行間請
求提撥勞工退休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張金全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告「良恆景觀工程行」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