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調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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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調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奕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薏慧
代 理 人  陳睿智 律師
       鍾李駿 律師
相 對 人 資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元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係依其與相對人即被告間之買賣契約關係
請求,而相對人之主事務所地係在設新北市○○區○○路○
○巷○弄○號5樓,此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臺灣新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穎慧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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