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3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306號
原   告  黃文龍
被   告 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魏愛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