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27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淑欣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有如
附表所示之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應予補正,原告
之起訴有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冠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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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補正事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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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正被繼承人 許文熙 之全體│依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
││繼承人為被告,及將全部遺│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而因公│
││產列表,並變更訴之聲明,│同共有關係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
││暨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對全體繼承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故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將全體繼│
│││承人列為被告。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
│││銷遺產分割登記等,應對全體繼承人│
│││及以全部遺產為之。而原告於起訴狀│
│││所列之被告非為全體繼承人,當事人│
│││適格有欠缺,及原告起訴狀所列遺產│
│││亦非全部遺產,應予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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