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國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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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國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國字第3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間因九十五年度重國字第三十六號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零伍萬陸仟零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零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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