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189號
原   告  黃金財
代 理 人  鐘尹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守雄林金樹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6,250元【計算式:15,000元
/平方公尺×807平方公尺×1/4=3,026,25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0,997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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