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189號
原 告 黃金財
代 理 人 鐘尹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守雄 、 林金樹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6,250元【計算式:15,000元
/平方公尺×807平方公尺×1/4=3,026,25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0,997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