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626號
原 告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信衡
上列原告與被告領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
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