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調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謝東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謝美莉 邱仁杰 、 謝老仁 、 謝乙辰 、 馬九元 、
謝美玉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本院
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