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調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調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謝東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謝美莉 邱仁杰謝老仁謝乙辰馬九元
謝美玉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本院
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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