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18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本件原告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國穎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奕瑋 (原名:陳炳
煌)、 陳秀蘭 (原名: 陳虹熹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皆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7,00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