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267號聲請人甲○(即 黃廖英 、黃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7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97年度除字第326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權利人│├──┼─────────────┼───────┼───┼──┼────────────┤│001│臺灣新光(原聯信)商業銀行│89-NX-000000-0│1│222│甲○(即 黃守美 之繼承人)│├──┼─────────────┼───────┼───┼──┼────────────┤│002│臺灣新光(原聯信)商業銀行│89-NX-000000-0│1│222│甲○(即黃廖英之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