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6
5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98年3月17日上午10時30分許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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